是否必須說明提出離婚的原因? 呈請人必須證明他 / 她有理由(或根據)認定婚姻已到終結,即法庭所指的「婚姻已破裂至無法挽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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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調解制度是為便利大家以訴訟外方式解決糾紛而設,但法官如果認為有必要,當事人仍有配合到場之義務。若無正當理由缺席者,法院得裁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
除了提供上述服務外,辦事處也提供調解影片、調解小冊子以及相關的資料,以供到訪者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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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調解是法院於程序前階段先提供當事人以平和、經濟、自主的方式解決問題的紛爭解決機制,如果有一方
離婚呈請書一經提交,法律程序便已展開,提出呈請一方為「呈請人」,而配偶為「答辯人」。提交呈請書後,呈請人必須以面交或郵寄方式,將一份經蓋印的副本,送達訴訟中其他當事人。必須注意的是,呈請人不得親自把呈請書送達答辯人。呈請人必須透過第三者或以郵寄方式把呈請書送達答辯人。
協助離異人士調適離異階段所面臨的情緒衝擊,當中包括:衝突處理小組、舒緩情緒小組、婚姻調解講座等。
家事調解服務是一個和平協商過程,由專業認可的調解員以中立持平的態度,協助離婚人士和平合理地處理離婚或分居的善後安排包括子女生活安排、撫養權、子女生活費、配偶贍養費、財產分配及子女探視等。以達至雙方滿意的協議,使父母雙方均能履行父母職責、繼續親子關係,及重建新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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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委員會以中立第三者角色,努力和雙方建立信賴,促進當事人自主地提出彼此都能接受的問題解決方案,不應也不會強迫一方接受他方的要求。
請參閲司法機構網頁:颱風及暴雨警告的安排或留意電台/電視台的相關報導。
* 申請人配偶(如適用)的收入將計入限額之內,如申請人配偶為有關訴訟之對方或申請人已與其配偶分居,則屬例外。
本中心的家事調解員均須遵守香港調解仲裁中心專業行為守則的保密條款,須就所有家事調解會議中所討論及/或披露的事宜進行保密。當雙方同意繼續進行家事調 解,調解員會要求雙方共同簽署一份保密協議,同意所有協商都會在「無損雙方權益」及在保密的基礎上進行。